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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论文
现代渔业管理,顾名思义就是采用当今世界先进的管理方式对渔业进行管理,这样的管理方式有控制作业船数、限额捕捞等。2001年生效的《中韩渔业协定》(以下简称《协定》)采取的管理方式就属于限额捕捞。5年来,中韩双方本着相互信任,加强合作,联合管理的精神,较好地实施了《协定》,开创了双边渔业管理的新局面。通过协定的实施,既较好履行了双边渔业协定,保护和合理利用了渔业资源,维护了我国的渔业权益,又锻炼了我国的渔业管理队伍,教育了渔民,现代渔业管理的模式正悄然...
日期:01月31日 作者:牛玉山
中韩之间一直没有海上的正式划界,该协定将中韩之间的水域划为3 个部分,分别为“暂定措施水域”、“过渡水域”和“维持现有渔业活动水域”。 2005 年,两片过渡水域自动转变为中韩各自的专属经济区。协定规定,中国渔民若想进入这片区域,须得到韩国授权中国相关部门颁发的“入渔许可证”。”
日期:01月31日 作者:未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根据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为养护和合理利用共同关心的海洋生物资源,维护海上正常作业秩序,加强和发展渔业领域的相互合作,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日期:01月31日 作者:未知
中韩渔业协定执行情况,中韩渔业协定执行情况,中韩渔业协定执行情况,中韩渔业协定执行情况,中韩渔业协定执行情况,中韩渔业协定执行情况
日期:01月31日 作者:未知
[摘要]  台湾 自古以来就是 中国 领土神圣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美之间三个联合公报(条约)的规定,从 法律 上可以证明美国已承认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美国违反条约必守原则向台湾出售武器,允许李登辉访美是严重干涉中国内政的违约(法)行为;美国认真履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条约)所规定的国际义务,放弃“以台制华”的违约(法)行径,对中美双方都有利。
日期:05/11/2011 14:05:10 作者:王庆海 刘爽
一提单的 法律 性质
  从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来看,很少有对提单作出明确的定义,《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均没有给提单下一个明确的定义,直到《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即《汉堡规则》出现,国际上才有了被若干国家共同接受的、统一的提单的明确定义。按照《汉堡规则》,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汉堡规则》已经于1992年11月生效,但海运大国均未加入该规则,目前缔约国拥有的船队总吨位尚不足2%,尚缺乏国际普遍性。
日期:05/11/2011 14:04:55 作者:杜永涛
摘  要
工业 革命以及其后的技术 发展 ,使得社会生产力不断提高,世界 经济 达到了空前繁荣的时代,同时,人类对环境影响的深度和广度也不断加强,人类赖以生存的大气、水、土地、生物乃至外层空间不断受到破坏。环境问题也相应超越国界,发展成为区域性的、全球性的环境污染和生态问题,即国际环境问题。
日期:05/11/2011 14:04:27 作者:未知
在国际私法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经过几个世纪的沿革,不仅十分完善,而且已经成为解决 法律 适用问题的一项重要原则。在进入新世纪的前夕,重新审视这一原则,不仅会加深我们对其本身的意义和价值的认识,而且会增进我们对国际私法的整个体系和基本精神的理解。
日期:05/11/2011 14:04:16 作者:未知
 国际上认为WTO是 经济 联合国。随着 中国 与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达成协议后,中国加入WTO指日可待。加入WTO,意味着中国将进一步融入国际社会。加入WTO,对法院的工作将带来新的问题,尤其对我们经济审判来说,是第二次创业。
日期:05/11/2011 14:04:11 作者:未知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在人权问题上的 历史 联系
可以说,近代国际法理论从一开始就和近代人权思想有过缘分。世人皆知,被称为近代国际法之父的荷兰人格劳秀斯(Hugo Grotius),同时也是近代人权理论基础- 自然 法理论的奠基人。正是格劳秀斯将 政治 哲学 从与神学相结合的状态中解脱出来,从而为近代自然法理论奠定了人文主义的基础。
日期:05/11/2011 14:04:09 作者:未知
一、 前言
中国 作为古代东亚文明的中心,早在公元前二千年左右便已形成。就文化而言它是中华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华夏文化的基本组成部分。同整个中华文明一样,中华文化的 历史 也是悠久的。其内容之广博,色彩之鲜明,形成机制之复杂,生命力之强大,堪称世界之最。尤其是在漫长的 发展 过程中辗转相承,迄今未中断,即完整而又系统。中华法文化的形成,就内部而言,各民族各地区之间相互影响,互相吸收,逐渐融合,具有统一性。对外部而言,是自成一体的带有由农业 经济 和专制 政治 所加给它的保守性和孤立性的特点,直到19世纪中叶西方资本主义文化输入之前,还保留着固有的,完整的封建 法律 体系和宗法伦理性的法律文化。
日期:05/11/2011 14:03:58 作者:沈亮
托收是一种常用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其基本做法是:卖方(委托人)根据买卖合同先行发运货物,然后开出汇票连同有关货运单据交卖方所在地银行(托收行),委托其通过买方所在地分行或其他银行(代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凭买方的付款或承兑向买方交付全套单据。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是各国银行办理国际托收业务的通行惯例,它将托收的有关当事人分为委托人、托收行(Remitting Bank、代收行(Collecting Bank、提示行(一般就是代收行)。对于上述各方当事人的 法律 关系,《托收统一规则》没有作出明确界定,我们所看到的由国内法学专家编著的国际贸易法教科书代表了学理界观点,他们认为:1.委托人与托收行订有委托合同,它们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2.托收行与代收行订有委托合同,它们之间也是委托代理关系。3.委托人与代收行没有直接的委托合同,它们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关系;如果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书行事,致使委托人遭受损失,委托人不能根据委托合同对代收行起诉,而只能通过托收行向代收行起诉。随着国际商会对托收规则的不断修订,特别是在国际贸易实务和法院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仍以上述观点去理解托收,将无法解释下面的案例。
日期:05/11/2011 14:03:56 作者:俞巍
信用证的两个最基本特点就是信用证的独立性和单据交易。这种结算方式以银行信用代替了买卖双方的商业信用,对国际贸易的 发展 起了促进作用。但是,由于信用证交易原则所固有的理论缺陷,加之国际贸易本身的复杂性,致使信用证欺诈日益盛行,而信用证申请人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的诈骗行为要求法院出具禁付令,禁止银行付款的情况也相应增多。司法实践中,由于法院发布的禁付令一方面并不能从根本解除开证行及其开证申请人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另一方面给银行带来了负面影响。因此,对法院发布禁付令的 理论依据及实现程序进行探讨,颇有必要。
日期:05/11/2011 14:03:53 作者:未知
一、WTO是个三位一体的概念
从国际法上说,WTO本身包含着两种三位一体的因素。
日期:05/11/2011 14:03:50 作者:赵维田
一、 背景简介
化学武器是指利用某些化学物质对人类和生物的毒作用制造的大规模杀伤武器,因为在实际应用中有毒物质多转化为气态,所以又被称为毒气武器。日本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立即着手研究和制造化学武器,在三十年代初即成为世界上有数的拥有化学武器的强国之一。为了实现吞并邻国称霸世界的野心,日本军国主义者采纳了日本军医大尉石井四郎“缺乏资源的日本,要想取胜只能依靠细菌战”的献计,从而确定了进行细菌战的战略,想以最省事的代价,赢得侵略战争的胜利。1937年卢沟桥事变后,根据日本大本营的命令,侵华日军开始在 中国 战场上对中国军民使用化学武器,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日期:05/11/2011 14:03:47 作者:未知
一、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简介
世界贸易自十九世纪八十年代起变得比以往更为复杂也更为重要。伴随着这股潮流,全球 经济 一体化急聚 发展 ,而原关贸总协定所未能规范的国际投资领域一时间受到举世瞩目。在此情势下,大多数原关贸总协定成员认为启动新一轮谈判以图加强和扩展该多边贸易体系已迫在眉睫。于是一场划时代的贸易对话于1986年9月28日在乌拉圭拉开帷幕。历时七年之久,经过各种利益集团的不同较量、讨价还价以及相互妥协,遂产生了世人称之为乌拉圭回合的重要成果之一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日期:05/11/2011 14:03:45 作者:石宇权
一、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
海事仲裁不仅要尽力解决其作出的裁决的正确性,而且要使是有效的和可执行的。对于仲裁员来说,作出有效的能够得以执行的裁决,不仅是当事人对其的期望和信任,也是仲裁员应负的道义上的责任。如《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26条规定:“凡本规则未作明确规定之一切事项,仲裁院和仲裁员参照本规则的精神处理,并尽力保证仲裁裁决能依法进行。”
日期:05/11/2011 14:03:43 作者:刘宸珲
[内容摘要] 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相关银行在处理信用证单据时的规则和责任已成为诸多此类 法律 纠纷的焦点。本文紧密结合国际著名的典型案例,深入分析了下列四个问题:
日期:05/11/2011 14:03:42 作者:未知
早在100多年前,世界上就已有了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但是,这些现存的公约存在很多缺陷:有些公约的签字国很少,因此没有实际效力或效力很小;大多数的公约都是一些原则规定,缺少对实体法的具体规定;所有现存的公约都没有相应的执行机构来协调各国的立法和政策措施,或者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所有公约都缺乏行之有效的解决争端的机制。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86年9月开始的乌拉圭回合多边谈判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新的议题列入谈判议程,1993年底,乌拉圭回合终于较圆满的结束。协议的最后文件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Agreement    on      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缩写TRIPS)是对近两个世纪以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 总结 和 发展 ,它第一次把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问题联系在一起,同时又规定了一些强制措施。这个知识产权协议的影响面大于以往任何一个协议,它标志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向前迈进了一大步,这个协议必将成为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里程碑。本文试图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特别是TRIPS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继承和发展进行简略的阐述,并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当前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日期:05/11/2011 14:03:40 作者:唐芹
[摘 要]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立法由于地域性限制和立法的差异,形成了对国际投资,尤其是高新技术国际投资活动的障碍。而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辖下的多边条约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国际立法,缺乏有效消除各国国内立法差异的规则和提高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办法,缺少强有力的争端解决机制,没有及时反映新型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需求。WTO 框架下的TRIPs 协议,同时在全球大多数国家推行着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而且在诸多方面较现存多边知识产权公约保护范围更广、保护水平更高,并且具备司法性质的争端解决机制作为执行保障,因而是一个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公约。由于国际投资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密切关联, TRIPs 协议对未来国际投资及国际投资法的 发展 都会产生重大影响。
日期:05/11/2011 14:03:39 作者:刘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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