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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渔业协定》实施情况回顾与探讨

[日期:2012-01-31] 论文代写代发 作者:牛玉山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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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渔业管理,顾名思义就是采用当今世界先进的管理方式对渔业进行管理,这样的管理方式有控制作业船数、限额捕捞等。2001年生效的《中韩渔业协定》(以下简称《协定》)采取的管理方式就属于限额捕捞。5年来,中韩双方本着相互信任,加强合作,联合管理的精神,较好地实施了《协定》,开创了双边渔业管理的新局面。通过协定的实施,既较好履行了双边渔业协定,保护和合理利用了渔业资源,维护了我国的渔业权益,又锻炼了我国的渔业管理队伍,教育了渔民,现代渔业管理的模式正悄然进入管理者和广大渔民的脑海。

  一、基本做法

  1.以《协定》为指针,根据中韩双边谈判确定的入渔船数和捕捞配额,依据各省实际船数和历史作业习惯合理分配各省入渔船数和配额。
  我国《渔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确定渔业资源的总可捕量,实行限额捕捞制度。但由于种种原因,在我国近海渔业资源管理中一直未能实行。《中韩渔业协定》明确规定实行入渔船数和捕捞额度限制制度。同时要求,中韩渔业双方高层每年年底举行一次会议,通报一年各自履行协定情况,研究确定下一年度入渔船数和捕捞配额。
  《协定》实施以来,我国先后有1万余艘渔船(含运输船)被许可进入韩方专属经济区或韩方一侧过渡水域作业。几年来,海区局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和按需分配的原则,在充分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兼顾历史作业习惯和捕捞能力的实际,合理地分配了作业渔船数量和捕捞限额。统一制作了过渡水域和暂定措施水域入渔证件、船用标志牌、渔捞日志等,由各省市逐级发放,确保了渔船不误渔时。
  2.不间断地开展多层次、大范围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协定》生效前后,我们多次召开不同层次和级别的工作会议,通报协定谈判情况,介绍有关内容和入渔条件。同时,组织有关省市对渔民进行培训。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至2006年6月,海区局及沿黄渤海三省一市共举办各类培训班300余期,培训人员2万余人次。2005年下半年,根据农业部渔业局的部署和要求,我们和三省一市渔业主管部门又分别组织对进行涉外渔业生产的企业、渔船船东、船长及各级港监、渔政、船检部门进行了培训。
  3.健全组织,成立机构,完善入渔通报程序。
  为确保《协定》的顺利实施和入渔信息通报畅通,海区局及辖区沿海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成立了自上而下的入渔管理机构,建立了24小时值班制度,组建了入渔信息传递网络,配备了必需的通信设备,保障了入渔渔船顺利生产。从2001年至2006年6月30日,共向韩国发送我国渔船入渔信息20余万条。
  4.强化巡航管理,规范渔船作业秩序。
  《协定》实施以来,我们把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与《协定》各水域的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组织抽调三省一市船况较好、装备优良的渔政船同海区局的4艘渔政船,组成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船队,不断加强《协定》相关水域、特别是韩国特定禁区附近海域的巡航管理和过渡水域联合检查,规范了我渔船作业秩序,有效地减少了涉外违规事件的发生。
  5.积极与韩方交涉,维护我国渔民的合法权益。
  由于新制度刚刚起步,违规难免发生。每年我国渔船都有被韩方抓扣的情况。对被韩方查扣的我国渔船,一方面及时将情况通报有关省(市)渔政管理部门,督促其加强管理;另一方面,积极为渔民提供服务和帮助,对韩方不恰当的查处,积极与韩国有关部门进行交涉,争取减轻或免予处罚,使案件尽早得到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地保护我渔民的合法权益。

  二、影响与变化

  1.增强了渔业管理的新理念,打开了渔业管理的新视野。
  《协定》的实施,引入了国际上通行的海洋渔业管理模式,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民都逐渐接纳这样一种先进的理念,并开始用来指导实践,维护我们的渔业权益,规范生产者的渔业行为。
  2.渔业生产管理部门的职能得到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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