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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不良短信的民事侵权行为与治理之策

[日期:2012-02-18] 论文代写代发 作者:胡春雷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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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不良短信的民事侵权行为与治理之策:摘要:短信作为手机的一种副属性通讯功能在短短几年内得到惊人的发展。然而,正当我们享受短信沟通的便捷与快乐时,名目繁多的不良短信亦接踵而至。因此,笔者试图基于侵权法理论,以我国现行法律为背景,规范分析不良短信民事侵权责任,积极寻求不良短信的治理之策。

关键词:不良短信,侵权责任,治理

一、手机不良短信的定义及其类型

随着我国手机使用的普及,手机短信也迅速的冲击着我们的生活,成为人与人之间沟通交往的主要方式之一。手机短信有其特有的优点,它方便、快捷、趣味性强。但是它同样是一把“双刃剑”,其带来的负面影响也令人担忧。什么是不良短信?有学者认为,不良短信是指未经接受者同意、包括违背法律规定或具有广告信息内容的或以恶意报复他人为目的的、侵害接收者通信自由、生活安宁或违背社会善良风俗的信息。

从我们大多数人的经历来看,我们收到的不良短信息应有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类:骚扰型。多为一些无聊的恶作剧,或是一些黄色短信,这些短信多为点对点的发送,特别是熟人之间。

第二类:短信诈骗,分为两类:

1、虚假的中奖信息诈骗短信、虚假的招工信息诈骗短信、虚假贷款信息诈骗等。2、诸如点歌、留言、彩铃、成人故事等sp短信,这种多为资费诈骗型短信。

第三类:广告类短信,这种短信在日常生活中也表现为两种:

1、提供非法产品或服务的广告,例如销售各种黑车、代办各种文凭等2、部分企业的商务广告,包括各种促销打折活动等等。像这些如同牛皮癣一样的群发短信广告,以流氓式的入侵方式,使得我们这些手机用户不胜其烦。

二、手机不良短信所侵犯的民事权利属性与责任的分析

(一)不良短信所侵犯的公民权

1、侵犯公民的安宁权

“垃圾短信可以理解为侵犯了公民的生活安宁权。”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青年学者罗澍认为,公民有保持自己生活安宁不被外界不必要因素干扰的权利。这同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一样。因此,即使所谓漫无目的随机发送广告短信,也可能因侵犯公民生活安宁权而被起诉。

2、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权

通信自由权,既包括发送信息的自由,也包括接收信息的自由。具体到短信方面,通信自由是指移动电话用户既有发送短信的自由,也有接收短信息的自由,并且有自主的决定发送或接收哪些短信息、拒绝接收哪些短信息的自由。然而在生活中人们往往只能决定如何发送短信息、发送哪些内容的信息,由于短信息的传输不需要用户的许可、可直接传播的特性,使得手机对于接收或拒绝哪些短信息无能为力,因此难以有效的采取措施,保护自己免受干扰或排除干扰。因此,发送不良短信的行为应该属于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权的行为。

3、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生活中受到不良短信已经成为我们生活的常态,但是短信广告公司制造垃圾短信不只是烦人,可怕的是他们掌握了大量的企业和个人信息。

4、侵犯公民的消费自由权

对于手机用户而言,明明没有制定任何短信息,可手机上总会收到一些莫名其妙的短信息,虽然不良短信是免费的,但这种未经同意擅自向他人发送不良短信的行为,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强迫接收服务的行为。而且在现实生活中,如果用户收到这样的不良短信息后不予理睬,部分不良短信在免费发布一定时间后,往往开始收取一定的费用。消费者将此类短信称为“霸王短信”,也是近年来我国短信息服务领域消费投诉的重点。

5、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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