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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网络犯罪控制与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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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01-28] 论文代写代发 作者:冯炜锐 何仙林 [字体: ]

摘要计算机网络犯罪已经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具有高智能难监控等特点。在法律定界定方面也有很多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针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特点提出了犯罪控制的对策。

关键词:计算机网络;犯罪;对策

1、概述   

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近年来在国内也已经呈现出日趋严重的趋势,其社会危害程度也日益严重。在现行的法律条文中,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定义为“计算机网络犯罪是行为人以计算机网络为工具或以计算机网络资产为攻击对象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1]。随着计算机科学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犯罪的表现形态又因为技术的迅速发展而不断发生变化,表现出行为特征多样性的特点,从而为网络犯罪的侦破和控制在客观造成了相当难度。随着计算机的普及以及通过网络犯罪的便利性,计算机网络犯罪又同时表现出“平民化”的趋势,只要是拥有计算机的社会公民,都具备网络犯罪的基本硬件条件。因此在计算机网络犯罪控制方面,面临着潜在犯罪人群众多,犯罪面广泛的问题。这就为当前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控制提出了必要性和紧迫性。在计算机网络控制方面,可以采用的途径主要有法律手段和非法律手段,本文中将分别进行探讨。

2、法律手段的局限性

公民的社会行为都离不开法律手段的监控,但法律手段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在计算机网络犯罪控制方面,不能够完全依赖法律手段。法律手段是在特定的社会条件下某种社会行为规范的量化,但并非所有的社会行为都可以用法律手段来予以约束;其次,我国的法律是成文法,法律条文在对网络犯罪的定义上存在这滞后性,当新的犯罪形式表现出来后,法律条文就将面临滞后的问题。在我国科技政策的多个方面存在着立法上的空白和空缺,未能及时上升至法律高度。由于计算机网络具有跨区域、跨国界的特征,因此对网络犯罪活动的打击存在执行难的问题。在管理层面上看,我国的计算机管理部门分散,管理权限分散,权责不明。当前计算机网络的监管方面,有网络国务院信息化领导小组、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国家保密局等,这种多部门同时管理的局面能导致行政效率低下,对于维护网络安全和打击网络犯罪不利。

3、非法律手段的运用

在非法律层面上看,要遏制计算机网络犯罪,就需要维护计算机网络安全科技水平层面上的提升,以及加强“计算机网络德育”。从网络犯罪的实施手段来看,主要依赖于犯罪者的技术水平,而不是暴力。网络安全的维护和网络犯罪之间的博弈,是双方在智力层面上的较量。要提高网络的安全性,就需要大力发展网络科技,让网络管理人员掌握尖端计算机网络技术,这才是治本之法。这样不仅能够及时查补计算机网络漏洞,有效地保护计算机系统安全,同时增加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实施难度,通过准确的定位为公安机关的抓捕提供线索。其次,应当加强国际合作。因实施计算机网络犯罪的人员可能位于世界的任何一个角落,对于跨地区、跨国界的计算机网络犯罪更应当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关系,通过国际合作共同提高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的能力。由于各国法律层面上的差异,在打击国际网络犯罪时的侦查和抓捕的过程都需要涉及国际间的司法合作,避免因司法差异而引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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